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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男因山西省临猗县男子刘青水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投毒他的罪年罪女父亲刘忠武1960年7月10日因投毒罪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年8月29日执行。被执被驳之后,行死刑年其所居住地由万荣县划入临猗县,后宣1981年临猗县人民法院做出对该案的告无国《复查改判报告》 ,1987年临猗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称原判认定的申请事实不清 ,证据不力,赔偿故判决不当,男因改判刘忠武无罪。投毒 刘青水认为,罪年罪女法院错误判决其父亲死刑,被执被驳为其家庭带来了重大灾难,行死刑年他的后宣个人命运也因此改变 。在此之后 ,刘青水多次向临猗县人民法院和万荣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2021年,刘青水向万荣县人民法院申请的国家赔偿获得了万荣县人民法院的回应 。万荣县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书》称,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故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驳回了刘青水的申请。随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皆因相同的缘故驳回了赔偿申请 。
刘青水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 ,他正在继续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
《国家赔偿法》施行前错误案件是否该赔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表示 ,《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但一直存在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与《国家赔偿法》不能直接划等号 。国家赔偿这一基本制度无论是1954年宪法还是1982年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男子因投毒被执行死刑
27年后复查改判无罪
刘青水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刘忠武出生于1929年3月17日 ,当时他所在的蔡高村属于山西省万荣县。1960年7月10日 ,31岁的刘忠武被万荣县人民法院以投毒罪判处死刑。1960年8月29日被处决 。
一份《万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显示,1960年3月17日晚 ,刘忠武因不满被撤销公共食堂司务长之职 ,携带农药赛离散,投入该队食堂水缸,造成5名社员饮水中毒,经急救才脱险。
男子被指携带农药投毒 网络图/图文无关
刘青水说,父亲被判处死刑时自己仅仅有4岁,家里还有1岁多的弟弟 、10岁的大姐和7岁的二姐4个孩子 。父亲被执行死刑12天后,爷爷悲痛而亡 ,母亲和奶奶带着4个孩子背井离乡 。当时,村里就有人说父亲是被冤枉的,没有人中毒。
因而父亲被判有罪 ,刘青水虽然成绩优异但不能继续读高中 。1972年他所在的蔡高村被划入临猗县。1978年,刘青水的弟弟考中专 ,也因而父亲受牵连 ,迟迟不能录取 。临猗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到村里审查相关情况 ,并派人到万荣县人民法院抄写了一份判决书 ,他才得知这份判决书所述的内容。
“父亲被判死刑是因而投毒 。但经过了解,当时村里没有人中毒。”22岁的刘青水开头向有关部门申诉该案 。
1981年临猗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复查改判报告》 ,这份报告从作案动机、毒药来源、食堂投毒等6方面情况进行了复查。成果显示,“这次复查过程中,一点儿情节虽因时过境迁,失去了重新查证的可能与条件,不能一一核实准确 、清楚,但从原卷提供的资料和这次复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对原判所谓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很不得力的 ,有些甚至根本没有证据”。因此,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拟撤销原判,对刘忠武宣告无罪。
1987年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称,经复查认为